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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连清涉嫌受贿一案辩护意见
 

更新时间:2019/6/2 9:31:47
 

谢连清涉嫌受贿一案

   

(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肖国平律师)

    

 

    一、本案侦查程序存在的两大错误。

1、侦查机关非法传唤了证人吴建安、郭树清,非法拘传了本案被告人谢连清。

在审理郭树清等4人涉嫌行贿一案中,公诉人举证证明,侦查机关在对郭、吴立案以前,传唤了郭树清、吴建安。依据法律,这是非法传唤。

谢连清于201264日被侦查机关强行带到安化检察院,路上被上手铐。公诉人主张谢是以证人身份到达安化检察院,严重与事实不符。谢被非法拘传到的安化检察院。

依据我国法律,传唤有两种:

一是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传唤涉案人员;或依据《消防法》传唤相关人员。

二是侦查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

谢、郭、吴被立案之前,被侦查机关传唤、拘传,是违反法律的。被传唤以后,只能讯问,制作讯问笔录,而不是调查笔录。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侦查机关及其上级机关工作人员收到被告人谢连清的刑讯逼供举报后,未依法处理。

      口供卷第79页,2012年12月28日讯问笔录证明,谢连清曾经向侦查机关提交《案件情况说明》,举报办案人员对他进行了殴打、谩骂、侮辱、威胁、诱供。

   公诉人开庭后,向法庭提交侦查机关扣留谢连清写给夫人的信,根本不涉及举报内容。

    侦查机关收到谢的举报后,没有依法启动渎职调查程序,是违法的。

二、指控谢连清受贿80万元的证据存在以下问题。

1、大部分有罪证据是被告人被非法拘传期间或证人被非法传唤期间收集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证人、被告人受到了逼供、诱供。证明力应当受到严重质疑。

周宁第一次供述,未行贿;第二次供述,共向孙俊峰、谢连清行贿30多万元,在费用中开支了;以后几次供述,向谢、孙行贿80万元。周宁曾受到赫山检察院安排的线人、无律师资格的法律工作者的诱供。

郭树清受到了逼供。录音录像资料显示,侦查人员威胁郭“白天死了白死了,晚上死了黑死了”。 这完全是以死亡相威胁的逼供。

被告人谢连清曾举报被刑讯逼供。

据益阳市检察院反贪局李副局长陈述,侦办本受贿、行贿案的办案人员,已有人因侦办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

3、被告人所作有罪供述,形式上具有多处重大瑕疵。

(1)提押票证实,讯问地点在看守所以外的地方。但讯问笔录记载的讯问地点为安化看守所。

(2)庭审证实,侦查人员曾将郭树清的供述笔录给谢看过。

     审判员问谢,看过的那一页大概是什么内容,谢回答的内容,与证人证言卷第2页(郭的供述)记载的内容,页面的文字、段落,完全一致。

(3)讯问笔录记载的时间,仅为提押证显示的被提押讯问时间的六分之一。被刑事拘留以后至关押到第一看守所前,谢被侦查机关提押126小时,但讯问笔录记载的时间累计仅有21小时。

4、有罪供述部分的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冲突。

(1)被告人谢连清“受贿”80万元后,一半的有罪供述是亲自将50万元送给了孙俊峰,另一半的有罪供述是通过老婆夏叶青送给了孙俊峰。

孙、夏均证实,夏不知其“受贿”80万元并转送孙50万元;孙从未听说、从未收到过该50万元。

    (2)被告人有罪供述,与证人有罪指控部分的证据,有显而易见、无法排除的重大冲突。

     谢于2012年6月被抓,郭更早。

     谢供述: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每月收钱;

     郭陈述: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 每月送钱。

(3)80万行贿款的来源。

a郭树清陈述,来源于给河运老板的运费返利;

周宁陈述,笼统从收入中取款,没有在费用中开支,而是作为了空账,即再次投入600万元的本金中,有80万元是行贿的支出。

吴建安陈述,已经在费用中开支了。

鲁正西陈述,从未行贿80万元。

B账册资料显示,四个人的所有收入、支出,经罗国安银行转账收款,取现金并存到到周宁或罗晶账户,再从周宁、罗晶银行账户转到其他人。未通过银行转账部分仅10万元。这与郭树清陈述周宁取几十万现金给他行贿谢连清,矛盾。

四、对本案定性的建议。

    (一)对本案的最终定性,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公诉机关无法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谢连清收受80万元贿赂。

A、钱的来源、去向不明。证据不充分。

B、大部分证据并不确实。行贿、受贿时间,哪个是确实的?

C、证据链条问题。

控方没有能够证明,郭涉嫌行贿的80万元,系四个合伙人合伙收入的一部分,且现金经由罗国安给周宁给郭树清给谢。

起诉书认定谢送孙50万元,也无证据。

所以,控方指控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相反,辩方从控方提供的证据,能找出未行贿80万元的完整证据链。

鲁正西:自始认为无此事。

周宁、吴建安:曾认为无此事。

郭树清:曾认为无此事。

谢连清:多次辩解自己无罪。

夏叶青:自始认为无此事。

孙俊峰:自始认为无此事。

2、本案不能排除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可能性。

3、被告人、证人的言词证据出现多次反复的各种可能性。

A  本案线索来源不明。不能排除谢连清、郭树清等,被其他船运公司陷害。

B、不能排除郭树清报销一部分费用后,用于了个人支出,未送给谢。

4、检察机关的意见

A、市人民检察院张勇检察长的意见。

8月初,检察长张勇听取了本律师、龙中阳律师、蒋律师的汇报。

张检察长认为:本案的侦查确实有瑕疵,但我们不认为是非法取证,你们律师认为是非法取证,最终怎么认定,由法院决定,我们都没意见。

刑事诉讼过渡阶段,法律拿走了侦查机关的一杆旧枪,但没有同步发一支新枪,这里面的问题,不能由侦查干警承担,也不能由嫌疑人承担,只能由制度来承担。

如果严格按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可能导致一部分案破不了,社会犯罪率上升,损害的是全社会的利益,但这不是基础检察干警考虑的问题,也不是非法取证的理由,党中央,习总书记,一定会开动智慧,进一步完善制度。

B、侦查机关对谢连清受贿80万元,也心存疑虑。

20126月初,谢连清一到安化检察院,就交代了1.2万元的问题,但检察机关认为是小问题,未做笔录;后来到8月份,因案件证据出现众多问题,侦查机关才开始就1.2万元调查取证。

这说明,侦查机关也认为,指控谢受贿80万元,证据存在问题。侦查机关是以谢受贿1.2万元的指控,确保全案不出现错案。

    (二)建议:请合议庭谨慎处理本案,对公诉机关指控谢连清受贿80万元,不予认定。

请尊敬的法官、人民陪审员,从全案证据出发,从法律出发,从谢个人情况出发,综合看待真真假假的各份证据,从无罪推定这一原则出发,对公诉机关指控谢连清受贿80万元,不予认定。

最后,感谢尊敬的法官、陪审员、公诉人的辛苦工作。本律师认为,以本人的法律知识、经验和良知,控方的证据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谢连清收受了他人80万元的贿赂。请检察官从工作出发,从法律、证据出发,理性看待本案。请法官从无罪推定这一司法理念出发,对谢受贿80万元的指控,不予认定。

对指控谢受贿1.2万元的指控,本律师完全同意另一位辩护人的意见。

谢谢!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肖国平律师

                         201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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