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三原告之父陈某在益阳市某办事处某社区拥有一套房产。2013年3月12日,陈某的再婚配偶刘某在陈某是老年痴呆症患者的情况下,未取得三原告的确认,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林某,被告陈某未到场,未签字的情况下,办理了房屋产权注销与过户手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撤销陈某名下房屋登记到第三人林某名下的的行政登记行为,并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三人刘某的委托,指派涂金华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刘某与陈某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依法处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合法,三原告不但不尽赡养义务,还干涉他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已严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套房产系陈某与第三人刘某的共同财产,三原告不是这套房产的共有人,刘某处分该房产无需取得三原告的同意,被告的房屋登记行为与三原告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原告不是适格的原告,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三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法院裁定如下:驳回三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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