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该案二审已改判:故意杀人改为故意伤害,15年有期徒刑改为10年)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王敏家属及王敏本人委托,担任其涉嫌故意杀人案件的二审辩护人。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王敏。现依据证据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认定事实有误。王敏没有与罗振兵共同伤害或杀害李学凯的共同故意,没有共同伤害或杀害李学凯的行为。 (一)王敏没有参与伤害或杀害李学凯的行为,一审判决书认定王敏“与罗镇兵将被害人李学凯逼进卫生间,并守在卫生间门口不让他人进入”,与关键证人罗振兵、欧阳健、欧阳智勇的证词相矛盾,与客观证据相矛盾。 1、罗振兵自始至终认为,自己与李学凯抢刀的过程中,与李学凯边抢边拉扯,进了厕所;罗振兵自始认为,罗镇春、王敏、罗俊杰被其他人挡住了,没有参与打架。 罗振兵自始没有与罗镇春、王敏、罗俊杰商量与李学凯打架的事,相反,在罗振春问到有事冒时,回答:没事! 2、证人欧阳智勇陈述:“他们三个人一块来到吧台北侧的过道被人拦住了,他们其中有一个人(罗振春)就对着罗总(罗镇兵)喊了一句:哥哥有事没。罗总就回了一句没事。那三个人就被其他人拦着没有进到卡1的外面来,但是那三个人没有离开,过了不到1分钟,那三个人冲到了卡1的外面来了。我怕在我的茶楼出事,我就从背后抱住了那个高个子男子(王敏)往卡2卡3方向的过道那边去了,我劝他不要搞出事来。....我抱了那个“高个子男子”有约1分钟样子后,他把我挣脱开了,那个“高个子男子”挣脱开我后他往卡1方向去了”。 4、一审判决认定王敏“与罗镇兵将被害人李学凯逼进卫生间,并守在卫生间门口不让他人进入”,与客观证据相矛盾。 证据“2015.5.23罗振兵涉嫌故意伤害案欧华大酒店二楼紫光阁茶楼监控情况表”显示: 20:19’15”,罗振春、王敏、罗俊杰三人进茶楼门。 20:19’19”,罗振春、王敏、罗俊杰三人往卡1方向走,被人拦住未能进入到卡1方向。 20:20’19”,罗振春、王敏、罗俊杰再往卡1方向走。 20:21’36”,王敏手持一根管子从卡1方向出来经吧台往东走。 20:21’40”,王敏手上拿着一管子在吧台前与欧阳仁健推搡。 20:21’50”,王敏离开门口。 20:21’53”,罗振兵、罗振春、王敏、罗俊杰四人一块离开门口。 据此,王敏有可能参与协助罗振兵杀害李学凯的时间,在20:20’19”(王敏在吧台位置)---20:21’36”(王敏在吧台位置)之间,计77秒钟。 在这77秒钟时间里,王敏的行为:(1)从吧台,冲到了卡1外面;(2)被欧阳智勇抱住,拖到了卡2卡3方向的过道,欧阳智勇在卡2卡3方向过道的位置,劝说王敏大约60秒钟;(3)欧阳智勇松开王敏后,王敏经卡2卡3方向的过道,再经过卡1,再经过卫生间位置,再回到吧台。正常情况下,(1)(3)两个时间段,需要17秒左右的时间。 因此,客观证据显示;王敏根本就没有时间,“与罗镇兵将被害人李学凯逼进卫生间,并守在卫生间门口不让他人进入”!! 在上述77秒时间段,王敏冲到卡1外面的时候,罗镇兵、李学凯等依然在卡1;王敏被欧阳智勇抱住并拖到卡2卡3过道并劝说的时间段,罗镇兵、李学凯扭打着进了洗手间;很有可能,罗镇兵在洗手间对李学凯行凶的时候,王敏刚好经卡2卡3方向的过道,再经过卡1,再经过了卫生间位置。 既然王敏没有“与罗振兵共同将李学凯逼进卫生间,并守在卫生间门口不让他人进入”,以保护罗振兵杀害李学凯,为什么有证人产生这样的错觉?可能是因为,王敏从吧台两次走近卡1,两次返回吧台及茶室入口,都要经过洗手间,而在案发这么极端的时间内,旁观者容易产生错觉。 (二)王敏没有与罗振兵共同伤害或杀害李学凯的共同故意,一审判决认定“王敏明知罗振兵持刀行凶, 仍持铁管上前帮忙”,与事实不符。 王敏从楼下喊罗俊杰、罗镇春上楼时,问罗振兵有事没,罗振兵回答没事。此时,罗振兵的主观故意,依然是不与李学凯打架。 罗振春、王敏、罗俊杰第二次冲到卡1边上后,罗振兵与李学凯扭打着离开卡1,一起往洗手间方向走去。此时,两人在抢刀的过程中,罗振兵手被划伤,头额部被割伤,以致被彻底激怒,进入女厕所后,萌生故意伤害或杀人的主观故意,伤害或杀害了李学凯。 王敏到达卡1时,欧阳智勇“就从背后抱住了那个‘高个子男子’(王敏)往卡2卡3方向的过道那边去了,我劝他不要搞出事来”。 因此: 王敏带罗俊杰、罗振春上楼时,罗振兵、王敏、罗俊杰、罗振春四人,都没有要伤害或杀害谁的故意; 罗镇兵产生伤害或杀人的故意的时间,在离开卡1后与李学凯扭打并进入卫生间的这个过程中; 罗振兵产生伤害或杀人念头时,王敏已被欧阳智勇抱住,王敏与他没有共谋; 罗镇兵伤害或杀害李学凯时,王敏在从卡2卡3方向经卡1、卫生间返回吧台的途中。 因此,被告人王敏在主观上,不构成故意杀人犯罪。 二、王敏在罗振兵伤害或杀害李学凯案件中应负的责任。 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敏在罗振兵与他人发生冲突时,立即邀集他人持械上前帮忙”,后来,罗振兵与李学凯的纠纷升级,并发生伤害或杀害李学凯的情况。 王敏的行为,也许构成聚众斗殴犯罪。 三、对王敏的量刑,请合议庭考虑以下因素。 1、李学凯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动手打了罗振兵。 2、王敏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认罪悔罪。 3、王敏家人准备在春节期间尽其所能慰问被害人李学凯的家属,表达歉意。 4、整个案发过程,没有犯罪预谋。除罗振兵外,王敏等人甚至不认识被害人。王敏等三人看到朋友被人欺侮,上前帮忙,尽管罗振兵造成的后果严重,但王敏等人的主观恶性小。即使是罗振兵,也是激情伤害或激情杀人。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谢谢! 辩护人: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肖国平律师 2018年2月8日 益阳律师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肖国平律师 咨询电话:0737-2231666 13317370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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