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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国平律师为某诈骗案辩护(已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更新时间:2017/1/21 21:14:46
 
关于请求撤销黄某某涉嫌犯罪刑事案件
 
 
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黄某某涉嫌诈骗犯罪(刑事拘留后已取保候审)一案,黄某某的近亲属及其本人已委托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肖国平律师为辩护人。
本律师根据与办案警官交流得知的情况,及会见黄某某了解的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贵局对黄某某立案侦查,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一)黄某某涉嫌的罪名,宜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黄某某涉嫌收受他人的财物超过了5000元,应予以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贵局对黄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黄某某涉嫌收受财物的金额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请贵局撤销案件,终止对黄某某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
(一)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关于确定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湘高发【2012】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二万元。
(三)我国刑法体系中,受贿和贪污的量刑标准是一致的,职务侵占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量刑标准是一致的。
因此,可以推定,湖南省确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二万元。
(四)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的相关规定,贵局宜撤销黄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终止对黄某某涉嫌犯罪的侦查。
(五)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涉案行为,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有立功情节,贵局撤销黄某某案件,体现了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
 三、鉴于贵局在侦查黄某某案件时程序合法,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依法撤销黄某某案件,贵局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肖国平律师 签名:
                            201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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