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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不批准逮捕张某辩护律师意见
 

更新时间:2024/3/27 21:39:19
 

关于请求不批准逮捕张JJ

辩 护 律 师 意 见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贵院审查批捕的张JJ涉嫌诈骗案件,张JJ的儿子张L及张JJ本人,已委托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肖国平律师为张JJ的辩护人。

辩护人已依法会见张JJ。

张JJ向辩护律师陈述;

其因被周某某举报诈骗,已于2024年3月2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

周某某原系赫山分局公安干警,因违法犯罪被开除,后从事高利放贷工作。本案涉及的事实发生以前,张JJ曾向周某某借高利贷,月息7%。本息已还清。张JJ因此而结识周某某。张JJ本人初中未毕业,在居委工作,擅于做群众工作。

2015年,张JJ因曾经承揽工程的社会关系以及担任毛家塘社区负责人的便利,得知政府将启动团圆路工程建设,为承揽该工程,邀约周某某一起参与,并口头协议各出130万元资金。周某某向张JJ支付了130万元,张JJ按照周某某的要求,出具了“收到团圆路保证金130万元”的条具。

因拆迁延误等原因,团圆路工程至2016年底未动工。

自2016年底,张JJ陆续归还周某某的130万元,其中银行转账约80万元,其余为现金支付,从未要求周某某出具收据或还款凭证。至2022年已全部还清。张JJ每次还款后,就还款时间、方式、金额等,在自己的笔记本上做了详细记录。

张JJ还清周某某130万元本金后,周某某对50万元现金偿还的部分不认可,且经常到张JJ工作的社区吵闹、威胁,要求张JJ再还款300万元,作为利息及周某某在某些方面开支的补偿。至周某某报案前,周某某放低要求要张JJ再支付150万元,作为周不报案的条件。

张JJ以现金支付的50万元中,其中有10万元由周某某的亲戚代收,后来周某某承认了该10万元现金还款。

在被周某某吵闹期间,张JJ调取了自己的银行流水,其从银行取款与现金方式向周某某还款的笔记本记录,大致相符。上述笔记本及银行流水,已提交侦察机关。

辩护律师认为,张JJ所陈述的事实,不构成诈骗罪。

第一、案涉的团圆路工程,确有其事,只是开工日期与张JJ预计的时间延后数年。

第二、张JJ收取周某某的130万元,口头协议是共同投资、各出一半,条具的内容完全按照周某某的要求书写。张JJ按照自己的意思书写的第一张条具不符合周某某的要求,当场撕毁了。

第三、张JJ从无非法占有周某某130万元的主观故意。自2016年底,张JJ就不间断偿还该130万元,至2022年,其自以为本金已还清。现有充分证据证实已还90万元。至于其余40万元,法律上怎么确定是否已偿还,资金占用期间该支付多少利息、违约金等,为张JJ与周某某的民事纠纷。

法律、政策、党纪有明确规定,不可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

第四、张JJ在收到周某某130万元后,有将资金挪用到其他方面。这构成张JJ的违约,或民事欺诈。只要张JJ没有收到130万元后不再偿还的意图,就不构成诈骗罪。张JJ一直积极还,人未跑,电话通,从未想赖账。

第五、报案人、“受害人”在张JJ陆续还款期间从未刑事报案,在张JJ自认为本金还清后,提出非分要求、达不到要求就刑事报案,其报案动机可疑,证词不可信。

为此,请求贵院依法不批准逮捕张JJ。

 

                      张JJ的辩护人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肖国平律师签字: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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