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辩论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就本案,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三人)的代理人肖国平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解除。 (一)原告不可以延期交房为由解除合同。 1、应认定,本案立案时间,为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 原告提交的证据,向被告(开发商)发出的解除买卖合同的通知,未签名,有意思无表示,不是完整的意思表示。 2、原告代理人当庭提出,上述证据是实际发出通知的副本。 副本的概念是,在内容、形式上,与实际发出的通知完全一致。 3、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和被告未就交房时间变更达成一致。 被告工作人员就交房时间变更向原告发了信息,但原告并未同意。 4、原告未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以后90天内,以被告延期交房为由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依据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在约定的解除权存续期间以后,原告无权以延期交房为由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原告无权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原告买受的房屋)已在物理和法律上竣工,原告可以实现享有该房屋所有权的合同目的。被告提交的证据二已充分证明这一点。 因此,原告不可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解除买卖合同。 二、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解除,原告主张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但依据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原告可以提前还贷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基于以上两点,原告主张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解除后由被告即开发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理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代理人肖国平律师签字: 2025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