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作勇,1942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大学文化,原系政协甘肃省第九届委员会副主席,曾任中共兰州市委副书记、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2005年12月9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12月22日被逮捕。2006年1月被撤销甘肃省政协副主席职务。
被告人朱作勇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0月 26日立案侦查,2006年4月17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移交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该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朱作勇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朱作勇,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三次延长审查期限各十五天,并两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2006年11月2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朱作勇犯罪事实如下:
1994年4月至2004年11月,被告人朱作勇在担任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甘肃省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其妻马云芳、其子朱乐天非法收受崔树生等4人给予的人民币146万元、港币10万元、美元1万元和价值人民币6.662万元的“劳力士”牌手表两块,共计折合人民币171.634万元。
一、1994年4月至1999年6月,被告人朱作勇利用担任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兰州金海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有关项目减免或变相冲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4392.5万元提供了帮助,并帮助使该项目中的“金福花园”、“金安花园”住宅小区纳入兰州市安居工程,由此获得国家安居工程专项贷款人民币1.27亿元和营业税退税款人民币954万元,另外还为该公司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开发“新港城”房地产项目取得650.63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了帮助。为此,1997年12月至2003年12月,朱作勇先后10次单独或通过其妻马云芳、其子朱乐天收受金海湾公司负责人为感谢其帮助而给予的人民币109万元、港币10万元和价值人民币6.662万元的“劳力士”牌手表两块,共计折合人民币 126.3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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