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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均有错,责任须分担
作者:沈英华   来源:原创

 

【案情简介】

2001年9月5日上午7时许,原告王×驾驶一辆集装箱货车路经万户山路时,车身让被告某通讯公司的电缆线挡住无法前进。原告遂找来一根一米左右的木棒,爬上高达3.8米的货车顶用木棒将电缆线挑开,不慎被电缆线上方离地高仅4.75米的高压电线击中,头部朝下重重摔到地上,造成原告右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骨硬膜外血肿、全身电击伤面积3%,经法医鉴定,原告伤情构成重伤乙级、伤残九级。

原告诉称:原告受伤是因为被告某供电局架设的高压线离地面高度不够及被告某通讯公司违章在高压线下架设电缆线共同造成,请求判决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7620.24元。

被告某供电局辨称:原告被高压电击伤属实,但击伤原告的高压线产权不归我局所有,而且原告被击伤是其自身过错造成,我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通讯公司辨称:原告是被高压电击中,依法应由产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本身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我司架线虽有不妥之处,但与原告被高压电击伤没有法定因果关系,不应担责。

【律师代理意见】

原告起诉后,被告通讯公司依法聘请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沈英华律师为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原告伤害系高压电产权人从事高空高压危险作业造成,依法应当由高压电产权人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2、被告某供电局是高压电的管理人,其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高压电另有产权人,应当推定其为产权人。

3、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道自己站在高达3.8米的车顶,身体已经超过了离地高仅4.75米的高压线,随时都会被电击伤,其自身过错十分明显,亦应担责。

4、如果不是被告供电局违规架线和原告过失爬上车顶,即使通讯公司架线有不妥之处,也不会导致原告受伤,通讯公司的行为与原告受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通讯公司无须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定原告及二被告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遂于2002年6月17日作出(2001)珠民一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原告各项损失共55988.88元由原告、被告供电局、被告通讯公司按照3:4:3的比例分担。

【结果分析】

本案发生后,原告多次找到某通讯公司要求赔偿。经本律师耐心解释,原告认识到某供电局也有责任,并要求赔偿,遭到拒绝,遂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三方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分担原告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相对比较公正。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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