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 产负债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4、投资者合法开业证实; 5、投资者的资信证实; 6、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 份证实;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