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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函字[1994]1号
                  
                   1994-1-6  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会上市公司部于1993年12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来函,询问发行B股的企业在分红派息时,是否可以仿照发行H股的企业以境内、外会计师审计过的两个报表中利润数较低的为利润分配标准。 
  证监会就此问题与财政部会计事务治理司进行了磋商。现答复如下:根据有关规定,发行H股的企业,在分红派息时以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向境内、外投资人分别提供的两张利润表中利润数较低的作为利润分配标准,B股上市公司也应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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