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刘某(女)与丈夫蔡某结婚多年,前几年感情尚可,后来因性格不和,两人虽同居一室,但多年相处没有任何沟通,没有夫妻生活。刘某要求与蔡某离婚,蔡某不同意。刘某委托徐巧云律师办理此案。徐巧云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庭审过程中,多番做蔡某的工作,使该案调解结案。
调解结果:夫妻婚生男孩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每月负担小孩500元生活费,教育费用与医疗费用凭票据各负担一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处于益阳市中心的约140平方米房屋一套、50%股份的门面一间全部归刘某所有,刘某支付蔡某现金16万元整。刘某认为这个结果比其预期的效果更好,很满意。
本案在不伤双方和气的情况下圆满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