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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谢连清陈述安化县检察院非法取证的报告
 

更新时间:2013/6/15 12:31:18
 

关于被告人谢连清陈述

安化检察院在谢连清涉嫌受贿一案中非法取证的报告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肖国平律师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贵院一审中的谢连清涉嫌受贿一案,被告人谢连清已向辩护律师提交书面材料,详细陈述了侦查机关安化县检察院非法取证的具体经过。影印件附后。

     另外,本律师在接受委托担任谢连清的辩护人后,经仔细研究案卷,发现侦查机关在本案中存在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

 一、隐藏重要证据《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附件1、2、3、4、5、6。

谢连清涉嫌受贿80万元证人证言案卷第73页,证明该鉴定意见的存在。该鉴定通过恢复周宁的电脑文档,还原被周宁删除的原始财务记载。

谢连清涉嫌受贿80万元证人证言案卷第64页,周宁陈述文档中记载的四人重新投入600万元。其中80万元为空帐,空帐的80万元送给了谢连清。

上述鉴定意见,对于查清谢连清涉嫌受贿80万元的资金来源,具有重要意义。

二、侦查机关曾接到谢连清检举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书面文书《案件情况说明》,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举报线索启动法律程序,而是进一步威胁、恐吓、诱供谢连清。

口供卷第79页,侦查机关2012年12月28日讯问谢连清。

“问:出示谢连清亲笔书写的案件情况说明,你把你自己写的材料念出来?

答:...这个是我写的...

问:你把你自己写的材料念出来?

答:...沉默...(不直视材料、不愿意念)。

问:你这上面写我们检察机关打你、谩骂、侮辱、威胁你,那我们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由始至终有没有打你、谩骂、侮辱、威胁你?有没有刑讯逼供、指供、诱供?

答:...沉默...

......

问:...从现在开始,你可以一句话都不讲,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我已经给你准备了两套处理方案,你一句话都不讲也没事,我们早有准备...

问:检察机关就是法律监督机关,你的案件是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子,我们检察机关是会一路跟踪到底的...

...

问:...我们来提审你,我们就是来救你的...

...

问:你们益阳电厂的龚峰,也是由我们安化检察院办理的,前几天已经处理了,处理结果是当庭释放,涉案金额有几十万,他为什么能处理的这么轻?你想想看?

三、侦查机关长时间多次讯问谢连清,但仅有不到六分之一的讯问时间进行了录音录像、作了讯问笔录,谢连清作无罪辩解的绝大部分陈述没有计入笔录。

1、案卷中隐匿了谢连清作无罪辩解的讯问笔录。

2012年6月8日,被侦查机关提押11小时,6月9日;被提押10小时40分钟;6月10日,被提押9小时。见文书卷提押证。

2012年6月11日,谢连清《悔过书》记载:“6月9日以后我开始对以前供认的事实予以否认,给调查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和障碍,实施了一系列的错误行为...。显然,6月8、9、10三天时间,侦查人员一直在讯问谢连清,并且谢作了无罪的辩解。

但是,案卷中没有6月8日-10日3天时间的讯问资料。

2、谢连清被采取强制措施于2012年6月6日关进安化看守所以后,至当年年底,共有27天被安化检察院提押,提押时间共约126个小时。但是,案卷材料中,讯问笔录记载的讯问次数为8次,讯问时间累积为21小时。

四、案卷证据材料中,谢连清的有罪供述全部是在侦查人员将谢提押出看守所后讯问时作出,但在讯问笔录中,故意歪曲事实,记录为在看守所讯问。

 以下为口供卷记录的讯问时间地点   以下为文书卷提押证显示的提押时间:

1、2012-6-7   10:12-11:40             2012-6-7   10:05-16:57

 安化看守所讯问室

 讯问笔录(二)

    2、2012-6-11  20:20-23:53          2012-6-11  20:07-23:58    

     安化看守所第七讯问室 

     讯问笔录(三)

    3、2012-6-12  9:10-11:57           2012-6-12  9:02-12:20    

     安化看守所第六讯问室   

     讯问笔录(四 )      

4、2012-6-20  15:43-17:13             2012-6-20  15:35-17:40

 安化看守所第六讯问室

  讯问笔录(五)

五、检察机关对谢连清采取的拘传措施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为非法拘传。

2012年6月4日下午4点左右,谢连清被安化检察院从益阳电厂强制拘传到安化检察院,直到2012年6月6日下午4点被刑事拘留。

但是,对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案卷中没有拘传证等材料;拘传时间超过法定时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第三十三条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三十四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鉴于上述事实,请求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侦查机关非法取得的谢连清的所有言词证据予以排除。同时,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请法庭将谢连清陈述安化县检察院非法取证的书面材料,及本报告,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检察院。

            报告人: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连清委托的辩护人  肖国平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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