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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调取证据的申请书
 

更新时间:2013/6/15 12:25:27
 

关于请求调取证据的申请书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肖国平律师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贵院一审的谢连清涉嫌受贿一案,谢连清的家属及其本人已委托本律师担任辩护人。

     本辩护人经仔细研究案卷,发现侦查机关尚有部分证据没有提供,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向侦查机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调取以下证据:

一、谢连清在安化看守所书写的《案件情况说明》。

理由:口供卷第79页,侦查机关2012年12月28日讯问谢连清。

“问:出示谢连清亲笔书写的案件情况说明,你把你自己写的材料念出来?

答:...这个是我写的...

问:你把你自己写的材料念出来?

答:...沉默...(不直视材料、不愿意念)。

问:你这上面写我们检察机关打你、谩骂、侮辱、威胁你,那我们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由始至终有没有打你、谩骂、侮辱、威胁你?有没有刑讯逼供、指供、诱供?

答:...沉默...

但全部案卷材料中,没有谢连清陈述、检举、控告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诱供的《案件情况说明》。

二、2012年6月8日、9日、10日三天时间,侦查机关对谢连清的讯问笔录及录音录像资料。

理由:

1、证据文书卷第20-21页提押证显示,6月8日9点31分至20点29分,6月9日9点10分至19点50分,6月10日9点07分至18点0分,谢连清被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从看守所提押,但案卷资料中并无这几天的讯问笔录及录音录像资料。

2、证据口供卷1第94-95页,谢连清《悔过书》陈述:“6月9日以后我开始对以前供认的事实予以否认,给调查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和阻碍,实施了一系列的错误行为...

三、2012年8月21日侦查人员讯问谢连清时谢“反口”的笔录及录音录像资料。

理由:

口供卷第56页,侦查人员于2012年8月24日讯问谢连清时,问:“那你为什么要在8月21日对前面的交待反口?你说说你的理由。”

口供卷第48-53页,侦查人员于2012年8月21日讯问谢连清的讯问笔录,没有任何所谓“反口”的记录。

四、《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附件1、2、3、4、5、6。

理由:

1、谢连清涉嫌受贿80万元证人证言案卷第73页,证明该鉴定意见的存在;

2、谢连清涉嫌受贿80万元证人证言案卷第64页,周宁陈述文档中记载的四人重新投入600万元。其中80万元为空帐,空帐的80万元送给了谢连清。

特此申请,请予调取。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连清委托的辩护人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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