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与被告湖南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涂金华律师,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述称,2013年5月8号,被告签订《苎麻定期购销协议》,原告依照协议履行了义务,被告却迟迟未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仅支付了20万元,且承诺余款陆续付清,如未按承诺付清款项同意返还原告销售给被告的苎麻,其中包括机压麻103.4吨,手工麻200吨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作为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且双方是买卖合同,苎麻所有权已发生转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格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苎麻定期销售协议,并就销售苎麻的种类、数量、价格及履行有明确的约定,双方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又被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原告承诺在苎麻款付清之前,原告交付被告苎麻的所有权归属原告,此系被告的真是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规定,原告亦认可,属于当事人双方的特别约定,因此,尽管苎麻确已交付被告,但被告一直未付清苎麻款,苎麻所有权仍由原告享有,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苎麻303.4吨的诉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另根据法律规定及原告的意思表示,原告应当退还被告支付的20万元。对于被告提出的抗辩,因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依法不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某公司返还原告余某苎麻303.4吨(其中机压麻103.4吨,手工麻200吨);
二.原告余某退还被告湖南某公司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