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委托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涂金华律师为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胡某于2007年应聘到被申请人益阳市某局从事档案文员管理工作,2013年产假后因工作岗位的变动发生纠纷,申请人于2013年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支付病假、产假工资支付停工工资等事项。
本案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同意劳动关系于2013年6月27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期间的病假、产假工资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赔偿等。
三.被申请人按第二项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后,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及本仲裁以外的其他任何请求,此事既告终结,双方也再无任何争议。
四.双方签收调解书之日,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即按上述协议金额给付申请人金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