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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国平律师代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不起诉
 

更新时间:2023/1/5 8:42:00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81********,汉族,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原系湖南**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22日被湖北省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移送桃江县公安局后,于2018年8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12月3日两次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2020年1月2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19年10月13日、2020年2月10日。

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5月23日,刘某某在桃江县灰山港镇注册成立湖南**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为该公司****,股东为刘某某、苏某某、卢某某,其中刘某某占50%的股份,苏某某与卢某某各占25%的股份。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刘某某在担任湖南**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期间,湖南**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在与上游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湖北省云梦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74份分,金额为7334913.41元,予以抵扣税额1246935.57元;接受云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74份,金额为7338088.77元,予以抵扣税额1247475.24元;接受云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50份分,金额为4960697.99元,予以抵扣税额843318.8元;接受云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50份,金额为4960559.83元,予以抵扣税额843295.25元;接受云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25份,金额为2477991.86元,予以抵扣税额421258.7元。湖南**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接受上述云梦县五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3份,不含税金额为27072251.86元,予以抵扣税额达4602283.56元。

2018年4月,桃江县税务局在该公司核查时发现该情况并通知湖南**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补缴税款。2018年5月7日,湖南**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桃江县国税局补缴税款4602283.56元和缴纳滞纳金193879.24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刘某某系湖南**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企业工商登记注册资料虽然证实案发期间刘某某系公司*****,但在案证据刘某某的辩解和湖南**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贺某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系受贺某某的委托帮忙担任公司的*****,对公司不具有实际管理控制权。综上所述,刘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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