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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
 

更新时间:2008/4/1 15:55:46
 

  1、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 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 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限, 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3、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何时恢复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 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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