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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须知
 

更新时间:2008/4/1 15:56:12
 
一、申请执行须知
1
、申请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申请人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2
、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盖章。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公民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3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须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4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二、申请恢复执行须知
1
、执行案件中止执行、和解执行后申请恢复执行必须到本院执行庭重新立案,申请人无须再交纳执行费。
2
、申请恢复执行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2)中止执行裁定书或和解协议书;
3)恢复执行申请书;
4)恢复执行申请人应先将其提供的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清单到执行庭由主办人确认并加具体意见。

三、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申请执行人应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财产情况并附相应的材料;在本院发出《限期提供财产通知书》后,在限定的期限内无法提供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对本院发出的《财产申报表》应按本院印发的填写须知如实填写,在限定的期限内提交本院;不如实填写或在限定的期限内拒不提交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申请执行费由立案庭通知申请执行人缴交,执行完毕后由被执行人付还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执行庭通知被执行人或由申请执行人到本院办公室缴交,执行完毕后再予以结算。
五、执行过程中,对执行到位的标的款,当事人应当面清点。
如一方当事人未能到场,标的款将交到本院办公室,由本院办公室办理收、付款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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