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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2006年4月6日)
 

更新时间:2008-4-2 11:31:06
 

湘价服〔2006〕43号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促进司法鉴定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收费。

  第三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面向社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性组织。

  司法鉴定人员是指经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应坚持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后,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鉴定的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事宜,并严格按照司法鉴定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无委托协议不得收费,未提供协议规定的、质量合格的服务应当退费,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除不得收费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司法鉴定收费属服务性收费,是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不包括鉴定人差旅费、出庭作证费等鉴定服务以外的其它相关费用。凡涉及差旅费、出庭作证费等鉴定服务以外的其它相关费用的,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时应向委托人说明,经委托人同意后,可凭正规票据按实收取。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鉴定,如确需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鉴定的,其费用由鉴定机构支付,不得向委托人另行收取。

  第八条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收费提出异议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解释和说明,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通知,或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应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减半或免收鉴定费。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属于政府定价,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各市州物价局可在不超过省定最高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确定当地具体标准。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管理费、业务介绍费、代办费等费用,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收费不含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委托办理的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涉案物品(含有形、无形资产)价格鉴证业务收费和医疗事故鉴定收费。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实行价格登记和明码标价制度,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并在业务接待处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本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年度收费检审。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1、违规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的;

  2、违规压价竞争的;

  3、自立名目收费的;

  4、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亮证收费的;

  5、未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年度收费检审的;

  6、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7、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6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此前有关司法鉴定收费文件,凡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

湖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试行)

收费项目

单 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一、法医病理鉴定



1、未包含医疗机构特殊项目的检查(测)费用。

2、病理组织切片检验按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尸体解剖(含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方式、时间)

元/具

2000—2500

开棺验尸(含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照<摄>像)

元/具

3000—3500

致伤(死)物鉴定

元/件

500—800

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

元/件

800—1500

死后个体识别

元/具

800—1200

尸体尸表检验

元/具

800—1200

二、法医临床鉴定



人身损伤程度鉴定

元/例

300—500

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

元/例

600—800

交通事故、职工工伤职业病等致残程度评定

元/件

400—600

劳动能力评定

元/例

300—500

疾病鉴定、活体年龄鉴定

元/例

400—700

性功能鉴定

元/例

500—800

致伤物与致伤方式推断

元/例

600—1000

三、法医毒物鉴定



定性毒物分析

元/项

500—800

定量毒物分析

元/项

600—1000

四、法医物证鉴定



个体识别

元/例

1000—1800

亲子鉴定(DNA)

元/例

2000—2500

性别鉴定

元/例

700—1000

种族和种属认定

元/例

1500—2000

年龄鉴定

元/例

一般方法300—500

DNA方法500—800


五、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法定能力鉴定

元/例

600—800

精神损伤(疾病)程度鉴定

元/例

1500—2000

智能障碍鉴定

元/例

1000—1200

精神疾病鉴定

元/例

600—1000

六、测绘鉴定

元/例

1000—1500


七、文书鉴定

元/例

800—1000


八、文物检验鉴定

元/件

1000—1500


九、痕迹鉴定




枪弹痕迹鉴定

元/例

2000—2500


其他痕迹鉴定

元/例

1000—1500


十、微量物证鉴定

元/例

600—1000


十一、计算机鉴定

元/例

常规检验600—800

特殊检验800—1000


十二、建筑工程鉴定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

按鉴定结论标的

2—3%

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

建筑工程造价鉴定

按鉴定结论标的

2—3%


公路工程鉴定

元/公里

500—1000


房屋面积司法鉴定

元/平方米

4


危险房屋司法鉴定

元/平方米

5


房屋权属司法鉴定

元/件

800—1000


房屋装修司法鉴定

按鉴定结论标的

1—1.5%


十三、农机质量鉴定

元/件

500—800


十四、环境检测鉴定

元/件

500—1500


十五、动、植物鉴定

元/件

500—1500


十六、植物病理鉴定

元/件

500—1500


十七、昆虫种属鉴定

元/项

500—1500


十八、种子质量鉴定

元/件

500—1500


十九、产商品质量司法鉴定

按标的物价格

4—8%

不足500元按500元计

二十、产商品量及计量鉴定

按标的物价格

4—8%

不足500元按500元计

二十一、化肥、土壤鉴定

元/件

500—1500


二十二、农产品质量鉴定

元/件

500—1500


二十三、农药质量及损害鉴定

元/人次

500—1500


二十四、种苗种属及质量鉴定

元/件

500—1500


二十五、林木产品加工及质量鉴定

元/件

1000—1500


二十六、机电产品鉴定

元/件

1000—1500


二十七、机电设备质量鉴定

按设备价值

2—4%

不足500元按500元

二十八、机动车技术及交通事故鉴定

元/件

5000—8000


二十九、涉保司法鉴定




寿保

按赔付金

2—4%


财保

按赔付金

1—2%


三十、涉税司法鉴定

按鉴定标的

1—1.5%

不足500元按500元计

三十一、司法会计鉴定

按鉴定标的



司法会计鉴定

元/件

刑事案件600—800

民事案件700—900

不足500元按500元计

资产评估鉴定

按鉴定标的

1.5%


房地产价格鉴定

按鉴定结论标的

1%


金融证券价格鉴定

元/件

800—1200


三十二、声像资料鉴定




录音(像)制品鉴定

元/件

500—1000


磁盘、光盘鉴定

元/件

500—800


图片鉴定

元/件

400—700


三十三、知识产权鉴定

元/件

800—1500


三十四、特种设备司法鉴定

元/台

按设备价3—5%收费

不足500元按500元计

三十五、电力司法鉴定




供用电司法鉴定

元/件

2000—4000


电能不明损失鉴定

按鉴定标的

1—2%


三十六、矿山及地质损害鉴定

按鉴定标的

3—6%

不足500元按500元计

三十七、危险化学品安全、包装容器质量及事故鉴定

按鉴定标的

2—6%

不足500元按500元计

三十八、爆破技术鉴定

元/件

3000—5000

试验费另收

三十九、司法鉴定人出庭费

元/人次

正高200元

副高100元

一般50元


  附注:1、涉及现场勘验的项目,差旅费按实另计;

  2、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包括:建筑工程材料及构配件鉴定、建筑工程质量等级鉴定、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等。

  3、特种设备司法鉴定包括:电梯质量及事故鉴定、起重机械质量及事故鉴定、游乐设施质量及事故司法鉴定、锅炉设施质量及事故司法鉴定、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鉴定。

  4、供用电司法鉴定包括:供用电事故鉴定、电磁场和电气噪音鉴定、电气谐波鉴定、电力设施保护鉴定。

  5、公路工程司法鉴定包括: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公路工程材料鉴定、公路仪器质量鉴定及交通工程质量鉴定。

  6、复核鉴定在该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20%。

  7、实行按件计费的收费项目,其经济案件可采取分段收费:10万元及以下600—1200元;10万元以上—100万元按鉴定标的额的1.5%;100万元以上按鉴定标的额的1%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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