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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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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6.07.28 |
【实施日期】2006.07.28 |
【颁布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
【时 效 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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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治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业务审批,提高治理质量和服务水平,防范贷款风险,现对贷款的有关规定作以下调整:
一、调整贷款申请材料收件标准 根据贷款的相关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提供的材料(详见附1)。其中,申请组合贷款的,还应按照贷款银行的相关规定,提供商业性住房贷款部分所需的材料。
二、调整计算贷款额度和期限时的最低月还款额和最高月还款额 借款申请人最低月还款额调整为申请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额。最高月还款额应满足借款申请人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家庭月收入比不得超过50%和月所有债务支出与家庭月收入比不得超过55%的条件。 月房产支出与家庭月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 (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物业治理费)/家庭月均收入 所有债务支出与家庭月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 (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物业治理费+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家庭月均收入
三、贷款审批引入征信制度 中心国家机关住房资金治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中心国家机关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提交的《中心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附2),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查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或未履行如实告知债务等情况,并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 (一)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当前逾期期数”或“当前逾期总额”不为零的; 2.银行信贷信用信息中“累计逾期次数”或“最高逾期期数”大于等于3的; 3.信用卡信用信息中非因拖欠年费所致“累计逾期次数”或“最高逾期期数”大于等于4的。 (二)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当前逾期期数”或“当前逾期总额”不为零,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以受理并正常审批: 1.借款申请人须提交书面说明并附相关材料,证实逾期是客观原因,申请人无任何过错的; 2.信用卡逾期记录全部是因未缴纳年费所致,且无其他交易记录的。 (三)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银行信贷信用信息中“累计逾期次数”和“最高逾期期数”均小于3,并且信用卡信用信息中非因拖欠年费所致“累计逾期次数”和“最高逾期期数”均小于4的,借款申请人须提交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实材料,中心将按以下原则审批: 1.因借款申请人严重过失或主观故意导致逾期的,不予贷款; 2.主要是客观因素所致,但借款申请人也未尽应有谨慎注重义务、存在一定过失的,批准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应贷款额度的70%; 3.非因借款申请人主观过错、理由充分的,可予以正常审批。 (四)借款申请人在借款申请材料中未如实填报本人及配偶银行信贷信息且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未还清贷款记录的,不予贷款。在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后,可予以审批,但批准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应贷款额度的70%。 (五)借款申请人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当前逾期期数”或“当前逾期总额”不为零的,不予贷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1.中心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清单(略)
2.中心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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