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和进行信用评级的通知
|
|
 |
| |
| 【颁布日期】1995.01.11 |
【实施日期】1995.01.11 |
|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
【时 效 性】有效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一些地方拟以地方政府名义发行境外债券,并请国际评级机构进行地方信用评级。这是涉及我国财政和外债治理体制的重大问题,不能各行其是。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和规定,地方财政不能搞赤字预算,地方政府无权对外举债。因此,地方政府没有必要进行信用评级,正在进行的要立即停止。
二、发行境外外币债券属于借用国际商业贷款范畴,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必须有国家计委批准的借款指标,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包括发债在内的对外筹资,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国际融资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办理;对外筹资的方式、成本、市场、时间等由国家外汇治理局审批、监督和治理。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