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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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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办发〔1993〕5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日期】
1994.09.08
【实施日期】
1994.09.08
【颁布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时 效 性】
有效
海关总署:
你署提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治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第二条关于“海关、公安、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对查获的走私汽车和无进口证实的汽车应一律没收,不得罚款放行”的规定,能否作为海关行政处罚的依据以及依据该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提起复议、诉讼的程序等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商国务院法制局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国办〔1993〕55号文件是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应当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
二、对违反外经贸部《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要害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通知》(〔89〕外经贸管进字第8号)规定,进境的无进口证实的汽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三、海关依据国办发〔1993〕5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问题,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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