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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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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部分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移交政府安置管理问题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4.08.29
【实施日期】
1994.08.29
【颁布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时 效 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各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部分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地移交政府安置治理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中心军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为夺取中国革命的胜利、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安全和人民的和平劳动,做出了重大贡献。妥善安置牺牲、病故军官的随军家属,对于加强军队建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政治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的交接和移交后的抚恤优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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