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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请示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0.09.03 【实施日期】1990.09.03
【颁布单位】国务院 【时 效 性】有效


    
    国务院同意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治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通信行业治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的请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邮电通信事业发展较快,通信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截止1989年底,全国公用网市内电话交换机容量达668万门,比1978年增长2.8倍;电话机达1089万部,比1978年增长1.95倍;长途电话达87000路,比1978年增长3.6倍。1978年全国城市电话自动化所占比重只有57.3%,1989年达93.1%;长途自动、半自动电路所占比重60.3%。到1989年底,全国有500多个城市进入国内长途电话自动交换网,有200个城市的电话可以直拨世界182个国家或地区;全国公众电报自动转报网也基本建成;相继开放了卫星通信、移动通信、用户电报、用户传真、数据检索、电子信函等新业务。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公用通信网加速发展的同时,专用通信网作为公用通信网的补充,也有了较快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在通信的规划、建设和治理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重复建设严重:由于缺乏统筹规划,一些主要通信走廊出现多条专用通信线路与公用通信线路同时并存的状况,甚至在同一地点同时建有几个微波站或卫星地球站。重复建设、分散维护,造成线路利用率低,相互干扰,通信质量不高,以及通信资源(如路由、信道、频率)等方面的浪费。二是通信秩序混乱;许多地方相继出现了各种通信公司,自行设立通信设施,经营通信业务;一些部门利用专用通信设施擅自对外经营公众通信业务,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通信秩序。
    为了改变上述通信秩序混乱的状况,更好地贯彻国务院确定的“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通信建设方针,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维护正常的通信秩序,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邮电部是国家治理全国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通信行业治理的职责。邮电部门在大力发展公用通信网的同时,要积极主动为专用通信提供咨询和服务,搞好规划和协调。要支持和帮助地区性专用通信网通过必要的技术改造与公用网联通,促进公用通信网与专用通信网的协调发展。

    二、公用和专用通信网的建设必须统筹规划,提倡并鼓励联合建设。除了别有非凡要求的部门外,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得再自行建设长途通信线路。各部门长途通信所需电路原则上由公用通信网提供,公用通信网暂时难以提供的,应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联合建设。大型厂、矿、企业新建局部性通信网,要纳入当地公用通信网建设规划;已有的一些与公用市内电话网并立的地区性专用电话网,要通过共同投资进行技术改造,组成统一的市内电话网。凡新建长途通信线路(包括配套项目),均应经邮电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治理局归口会审。民用卫生通信由邮电部统一组织建设或对外租用。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由邮电部负责。所有进入公用通信网的设备都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体制和标准。

    三、主要通信业务必须由国家统一经营。专用通信网只限内部使用,原则上不得开放公众业务;在公用通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地区,经当地邮电部门审查同意,专用通信网可临时经营部门公众业务,但必须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法纳税;长途通信和国际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四、在治理整顿中切实整顿好通信秩序。根据上述要求,各地邮电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邮电业务的企业、公司认真审查、登记。今后,凡新开办经营通信业务的单位,必须报邮电部门审查批准后,持批件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后才能营业。

    五、加强农村通信建设和治理。进一步明确乡镇集体电话在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治理,与县(市)内其他基础设施统筹安排,县(市)邮电局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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