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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阳著名律师 > 国务院法规 > 详细内容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附英文)

 
【颁布日期】1989.01.20 【实施日期】1989.03.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时 效 性】有效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和权益,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有秩序地铺设和保护海底电缆、管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   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等活动,应当依照本规定报经主管机关批准;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事先通知主管机关,但其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

    第五条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以下简称所有者),须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实施60天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者的名称、国籍、住所;
    (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国籍、住所及主要负责人;
    (三)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精确地理区域;
    (四)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时间、内容、方法和设备,包括所用船舶的船名、国籍、吨位及其主要装备和性能。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完成后,所有者应当在计划铺设施工60天前,将最后确定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报主管机关审批,并附具以下资料:
    (一)海底电缆,管道的用途、使用材料及其特性;
    (二)精确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线图和位置表以及起止点、中继点(站)和总长度;
    (三)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时间、施工计划、技术设备等;
    (四)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铺设施工完毕后,所有者应当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说明资料报送主管机关备案,并抄送港监机关。
    在国家进行海洋开发利用、治理需要时,所有者有义务向主管机关进一步提供海底电缆、管道的准确资料。

    第八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和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不得在获准作业区域以外的海域作业,也不得在获准区域内进行未经批准的作业。

    第九条   获准施工的海底电缆、管道在施工前或施工中如需变动,所有者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如该项变动重大,主管机关可采取相应措施,直至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十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和废弃,所有者应当提前向主管机关报告。路由变动较大的改造,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外国船舶需要进入中国内海、领海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活动时,除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报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
    铺设在中国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管道遭受损害,需要紧急修理时,外国维修船可在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同时进入现场作业,但不得妨害中国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第十一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作业,不得妨害海上正常秩序。
    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或者拆除工程的遗留物,应当妥善处理,不得妨害海上正常秩序。

    第十二条   铺设诲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海上作业,需要移动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时,应当先与所有者协商,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从事海上各种活动的作业者,必须保护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其他海洋开发利用和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的正常使用发生纠纷时,由主管机关调解解决。

    第十四条   主管机关有权对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废弃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可处以警告、罚款直至责令其停止海上作业。
    前款所列处罚的具体办法,由主管机关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为海洋石油开发所铺设的超出石油开发区的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应当在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审批前报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商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准。
    在海洋石油开发区内铺设平台间或者平台与单点系泊间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和施工前,分别将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提供的内容,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活动,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依照本规定执行。军队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应当收集海底地形、海上构筑物分布等方面的资料,为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及其调查、勘测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电缆”系指通信电缆及电力电缆;“管道”系指输水、输气、输油及输送其他物质的管状输送设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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