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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制止擅自统一着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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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1988.09.12 |
【实施日期】1988.09.12 |
|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
【时 效 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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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不顾国务院三令五申,违反国务院办公厅1986年4月19日发出的《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的规定,擅自批准着装,致使统一着装之风在全国再次蔓延,财政开支越来越大。据反映,不少地方的物价、司法、城建、国土、环保、交通、电力、安全生产、农机、畜牧等部门擅自统一着装,有的制装标准高达1000多元。对此,人民群众意见很大,强烈要求予以纠正。为维护国务院规定的严厉性,制止擅自着装,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再次重申,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都无权批准。国务院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或暗示下属单位统一着装,否则,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有权拒绝执行。
二、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着装的,一律无效,要立即纠正。对一些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要追究批准机关领导人的责任。对擅自着装的单位,应采取扣减预算、压缩开支等办法予以制裁。着装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统一着装问题要认真进行清理,并于今年10月底以前将结果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要责成审计、监察、财政部门严厉查处擅自着装问题,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监督。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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