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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工作的分工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1983.03.15 【实施日期】1983.03.15
【颁布单位】国务院 【时 效 性】有效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工作的分工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工作的分工意见



    为了加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工作,经过国家计委与国家经委共同研究,对技术改造计划的程序、方法作以下具体规定。

    一、计划程序
    根据国民经济计划总的要求,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提出整个技术改造(包括设备更新、技术引进和技术开发)计划的资金总规模、使用方向和重点,由国家经委组织各部门、各地区作出安排,经国家经委汇总,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具体项目由国家经委组织分批下达。
    中长期规划以国家计委为主组织编制。近期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国家经委为主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制订。
    各省、市、自治区技术改造计划的制订,可以参照这一程序办理,也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自行确定,但均应综合平衡后,纳入地方计划。

    二、项目治理(注解:关于项目治理的有关问题,现按一九八五年二月八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报告》和《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分级治理的原则,组织项目的审批。
    技术改造项目要编制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资金在一千万元(注解:一九八五年二月八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报告》和《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限额已提高到3000万元。)以上),必须编制设计任务书,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列入计划。限额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或委托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也要根据不同情况,编制不同要求的项目建议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分级治理的权限进行审批,然后列入计划。
    凡是用部门、地方、企业自有资金或贷款(不含国家直接安排的专项贷款资金)安排的限额以下项目,分别由各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自行组织审批下达。五百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报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备案,属于地方项目,还应抄送国务院主管部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对备案项目如有意见,必须在收到备案文件后一个月内通知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进行复审。
    凡是全部或部分用国家拨款、集中的折旧基金安排的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家经委负责组织审批下达。
    使用人民银行轻纺、机械、节能等专项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各省、市、自治区在国家经委、人民银行分配的贷款额度内负责审定,其中轻工一百万元、纺织二百万元以上的项目和机械、节能项目,由国家经委和国务院主管部门联合审批下达;轻工一百万元、纺织二百万元以下的项目报主管部备案。

    三、与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有关的使用国家外汇的限额以上的技术引进项目(注解:关于技术引进项目使用外汇的问题,现按一九八五年二月八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报告》和《关于改进技术进步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限额按技术改造项目的规定,即总投资为一千万元人民币),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对外经济贸易部等有关部门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有的项目可以简化),由国家经委会同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四、国家统一把握的技术开发费用(包括由国家经委承担的国家重点攻关项目费用),由国家经委根据国家计委规定的使用方向和重点,负责具体组织安排。其中,由国家经委承担的国家重点攻关项目由国家经委组织审批,纳入国家计划下达;技术开发项目(包括新产品试制、新技术推广、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由国家经委在国家计委规定的资金计划额度内,负责组织审批下达。

    五、有关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的具体治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国家经委根据以上规定组织制订。

    六、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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