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民简介
|
帮助中心
首 页
律 师 团 队
|
最 新 动 态
|
法 治 新 闻
|
典 型 案 例
|
律 师 文 集
|
业 务 领 域
|
服 务 指 南
栏目导航
Guidance
律 师 团 队
业 务 领 域
法 治 新 闻
收 费 标 准
在 线 咨 询
电话咨询
0737-2231666/777
邮箱咨询
460265169@qq.com
QICQ咨询
460265169
益阳著名律师
>
国务院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居住港澳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回内地进出境手续等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颁布日期】
1982.12.09
【实施日期】
1982.12.09
【颁布单位】
国务院
【时 效 性】
有效
经中心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居住在香港、澳门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因公回内地进出境手续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港澳地区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因公出入境时,由有关部门事先同海关联系。海关给予免验待遇。
二、港澳地区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来京参加人大、政协会议,往返旅费均由大会开支。
三、港澳地区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内地旅行时,所乘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可由有关部门出具证实,一律按国内旅客同等票价,以人民币购买机、车、船票。
上述规定,请通知所属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
E法网律师在线
,提供数据支持***
友情链接:
益阳刑事辩护律师网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
益阳房地产信息网
益阳公众信息网
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益阳人才网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西101号金源大厦C座1105 电话:0737-2231666,2231777
E-MAIL:460265169@qq.com 版权所有: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湘ICP备11012238号-1
www.yylawy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