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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用拖拉机从事非营业性运输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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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1982.04.27 |
【实施日期】1982.04.27 |
| 【颁布单位】国务院 |
【时 效 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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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心、国务院、中心军委《关于节约石油的通知》(中发〔1981〕20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国发〔1981〕58号文件)下达后,有的地方对农业用拖拉机搞营业性运输与非营业性运输的界限划不清,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心和国务院文件精神,经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对农业用拖拉机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社队农业用拖拉机、挂桨机船从事田间作业和运送农产品入库;
二、运送社队农副产品到指定的收购地点或集中地点;
三、从公社或县城以及邻县四周的集镇和工厂,拉运本社队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如种子、化肥、农业机械等);
四、完成农副产品交售任务后,拉运本社队自留农副产品到本县范围内或邻县四周的集市贸易市场;
五、本社队的农田基本建设物资和社员生活资料在本县或邻县范围内的短途运输;
六、在紧急情况下,使用农业用拖拉机临时抢险救灾。 除上述各项规定外的运输均为营业性运输,按中心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应予禁止。 过去有关部门所发的文件与上述规定有矛盾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农业用拖拉机按上述规定从事非营业性运输所需油料的供给,应根据成品油资源的情况,按照供给原则,统筹安排。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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