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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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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79.10.16 |
【实施日期】1979.10.16 |
【颁布单位】国务院 |
【时 效 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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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国家兴建了大量水库和其他水利工程,对战胜水旱灾难,保障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发展水产养殖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几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煽动无政府主义,肆意践踏水利、水产规章制度,有些地区水库炸鱼成风,水库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水产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为了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特通令如下:
一、水库、闸坝、堤防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护堤林木、草皮,都关系到防洪安全,必须严加保护,不准破坏。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库、湖泊、江河等一切水域炸鱼、毒鱼、电鱼,以保护水利工程安全和水产资源。
三、水库和其他各项水利工程,都必须规定安全治理范围和护堤地。在堤坝和规定安全治理范围、护堤地内,严禁毁林开荒、破堤扒口、挖穴埋葬、建窑建房、垦殖放牧、取土爆破等危害水利工程的活动。
四、水利工程治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坚守岗位,管好用好水利工程,同一切危害水利工程的行为作果断的斗争。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水利工程治理人员执行公务。
五、对违犯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厉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办。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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