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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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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保留干部身分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摘录)
【颁布日期】
1963.03.27
【实施日期】
1963.03.27
【颁布单位】
中共中央
【时 效 性】
有效
二、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凡是本人要求保留干部身分、不领工资、不办理退职手续、回家参加劳动的,可以批准,并且发给证实。其中,一九五二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但是目前不宜做退职处理的干部,本人自愿回农村参加劳动生产的,可以保留干部身分,由原单位另列编制,按照原来的标准,发给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的工资。这些保留干部身分的人员,在回家、回农村期间,工龄照算,公费医疗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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