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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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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私方人员和小商小贩的工龄计算问题(摘录)
【颁布日期】
1962.07.16
【实施日期】
1962.07.16
【颁布单位】
国务院
【时 效 性】
有效
九、工商业者的工作年限,自参加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具体计算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关于工龄的规定办理,凡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超过六个月的,超过期间,不算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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