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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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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颁布日期】1958.04.19 | 
                            【实施日期】1958.07.01 | 
                           
                          
                            | 【颁布单位】交通部;水产部 | 
                            【时 效 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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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凡使用人力、风力、拖力的非机动船,在海上从事运输、捕鱼或者其他工作,都应当遵守本规则。     在港区内航行的时候,应当遵守各该港港章的规定。
      第二条   非机动船在夜间航行、锚泊的时候,应当在轻易被看见地方,悬挂明亮的白光环照灯一盏。假如因为天气恶劣或者受设备的限制,不能固定悬挂白光环照灯,必须将灯点好放在手边,以备应用;在与他船接近的时候,应当及早显示灯光或者手电筒的白色闪光或者火光,以防碰撞。     非机动船已经设置红绿舷灯、尾灯或者使用合色灯的,仍应继续使用。
      第三条   非机动渔船,在白昼捕鱼的时候,应当在轻易被看见的地方,悬挂竹篮一只,当发现他船驶近的时候,应当用适当信号指示渔具延伸方向;使用流网的渔船,还要在流网延伸末端的浮子上,系小红旗一面;在夜间捕鱼的时候,应当在轻易被看见的地方,悬挂明亮的白光环照灯一盏,当发现他船驶近的时候,向渔具延伸方向,显示另一白光。
      第四条   非机动船在有雾、下雪、暴风雨或者其他任何视线不清楚的情况下,不论白昼或者夜间,都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在航行的时候,应当每隔约1分钟,连续发放雾号响声(如敲锣、敲梆、敲煤油桶、吹螺、吹雾角、吹喇叭等)约五秒钟;     (2)在锚泊的时候,假如听到来船雾号响声,应当有间隔地、急促地发放响声,以引起来船注重,直到驶过为止;     (3)在捕鱼的时候,也应当依照前两项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两艘帆船相互驶近,如有碰撞的危险,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避让:     (1)顺风船应当避让逆风打抢、掉抢的船;     (2)左舷受风打抢的船应当避让右舷受风打抢的船;     (3)两船都是顺风,而在不同的船舷受风的时候左舷受风的船应当避让右舷受风的船;     (4)两船都是顺风,而在同一船舷受风的时候,上风船应当避让下风船;     (5)船尾受风的船应当避让其它船舷受风的船。
      第六条   在航行中的非机动船,应当避让用网、曳绳钓或者拖网进行捕鱼作业的非机动渔船。
      第七条   非机动船应当避让下列的机动船:     (1)从事起捞、安放海底电线或者航行标志的机动船;     (2)从事测量或者水下工作的机动船;     (3)操纵失灵的机动船;     (4)用拖网捕鱼的机动船;     (5)被追越的机动船。
      第八条   非机动船与机动船相互驶近,如有碰撞危险,机动船应当避让非机动船。
      第九条   非机动船在海上遇难,需要他船或者岸上援救的时候,应当显示下列信号:     (1)用任何雾号器具连续不断发放响声;     (2)连续不断燃放火光;     (3)将衣服张开,挂上桅顶。
      第十条   本规则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交通部、水产部联合发布施行。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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