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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地质部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和全国地质资料局工作任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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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颁布日期】1957.06.27 | 
                            【实施日期】1957.06.27 | 
                           
                          
                            | 【颁布单位】国务院 | 
                            【时 效 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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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部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和全国地质资料局的工作任务和各个地区及一些工业部门均有密切的关系,为了便于进行工作,现将这两个机构的工作任务通知如下,希望参照执行。有关具体事项,由地质部商各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一、地质部的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是审查和批准各种矿产储量的国家机关。其工作任务是:1.审查和批准较重要的、可供国营矿山企业设计使用的矿产储量报告,指出其能够满足工业要求的预备程度并建议地质勘探部门改进工作提高质量;2.制定矿产储量等级分类总则、各种矿产储量等级分类的应用规范、地质勘探总结报告编制规范以及提交矿产储量报告的手续和程序的规定等;3.对各审查矿产储量的机构,进行业务上的指导。
      二、地质部的全国地质资料局,是统一治理全国各种地质资料的国家机关。其工作任务是:1.收集全国各有关部门所编写的各种地质工作报告,进行整理、登记、统计与保管,并且编制地质资料文献目录供各有关部门使用;2.对全国各有关部门每年所进行的各种地质工作进行登记与统计;3.对全国有工业意义的矿产地及地下水进行登记,并结合库存资料编制矿产产地资料汇编和矿产分布图;4.编制矿产储量通报和全国矿产储量平衡表;5.综合研究地质资料提供领导及有关部门便于计划地质勘探、矿山开采和安排需要矿物原料工业的基本建设;6.对各有关部门的地质资料工作进行业务上的指导;7.制定地质资料汇交、地质工作登记、矿产地及地下水登记等规范。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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