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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非金属矿管理问题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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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56.10.19 |
【实施日期】1956.10.19 |
【颁布单位】国务院 |
【时 效 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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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蕴藏有丰富而多样的非金属矿,并且为国民经济各方面所需要。但是目前治理分散,经营混乱,技术落后,造成资源很大的浪费和损失;而且生产和需要也不能密切结合。今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各种非金属矿的生产逐渐显得重要。为了加强非金属矿的治理,除了指定水晶由第二机械工业部统一治理、金刚石由冶金工业部统一治理以外,对于一般非金属矿物的治理,暂时采取如下的办法:(注解:水晶现由地质矿产部统一归口治理。)
一、中心各工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部门已开采的各种非金属矿,仍继续由现在主管部门分别治理。
二、在建筑材料工业部内设立非金属矿治理处,负责治理非金属矿的全面规划和重要的非金属矿物的平衡和开采等问题。目前各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的非金属矿仍继续由原治理单位治理,中心主管部门应该加以指导。
三、中心各工业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需要非金属矿资源的时候,可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提交地质部进行勘探,由中心各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开采。今后地质部应该注重较重要的非金属矿的资源勘探工作,并且列入国家矿产后备储量,以便供给需要部门开采。
四、今后重要的非金属矿物的生产,均应该逐步纳入国家计划 (主管单位提出项目,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确定并加以平衡)。
五、关于民用的各种非金属矿物,统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工业部门治理。各地可根据当地非金属矿物资源和分配具体情况,确定开采和治理办法。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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