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国务院关于劳改财务管理问题的指示
|
|
 |
|
【颁布日期】1955.12.31 |
【实施日期】1956.01.01 |
【颁布单位】国务院 |
【时 效 性】有效 |
|
为了进一步加强劳改财务的治理工作(注解:一九八三年五月中共中心、国务院决定,劳改财务治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治理。)以适应劳改事业日益发展的需要,特对中心和地方分工治理劳改财务的办法作如下指示:
一、各省、市和专区级所属劳改生产单位的经费列入中心预算,按照国家的企业财务治理制度进行治理。公安部负责进行劳改财务的统筹统支,并且把握年度的财务计划和决算;地方财政机关负责年度计划和决算的初审及季度计划和决算的具体审批,并抄报公安部一份。
二、各省、市和专区级关押老弱病残的场所,少年犯管教所,看管所以及县属劳改生产单位的经费,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对其中生产较好的单位,应当按照企业财务治理制度进行治理,生产收入很少和没有收入的单位,应当按照行政财务制度进行治理。
三、为了切实加强劳改财务治理工作,各地必须健全和充实劳改财务治理机构,必须调配一定数量的财务工作干部到劳动改造机关把握劳改财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责帮助劳改机关培养练习财务会计干部,建立和健全企业财务治理制度,加强检查和监督工作。 上述规定自一九五六年一月一日实行。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