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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张连起,男,56岁,天津港第二港埠公司工人。委托代理人:刘勇,天津市塘沽区法律顾问处律师。原告:张国莉(张连起之女),22岁,无职业,住天津市塘沽区新港新开里16栋35号。被告:张学珍,女,5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董文忠与郑明德宅基地纠纷案的电话答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你院闽法民他字(1987)第1号关于董文忠诉郑明德宅基地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因该案涉及城市土地国有化问题,我们征求了建设部和国家土地治理局的意见,经研究认为:关于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温州市城区五马劳动服务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8〕浙法经上字38号请示报告收悉。据你院呈报的材料,经研究认为,假如温州市鹿城运输社(以下称运输社)是一个独立的企业,并非温州市城区五马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称服务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公民因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问题的函
函外交部领事司:转来的澳大利亚驻华使馆的照会收悉。关于该国公民Levens希望在中国通过法律程序,向住在新疆乌鲁木齐市解放路32号的钱国华领回由其丈夫Genady Shrbakov(澳大利亚籍)带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田海和诉田莆民、田长友扶养费一案的电话答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田海和诉田莆民、田长友抚养一案的请示》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此案不宜比照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现就该案有关问答复如下:一、同意你院关于田海和与田长友之间收养关系不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于金明与赵文运房产纠纷一案的批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8年9月15日《关于于金明和赵文运等五人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崔希舜未经赵文运等房屋共有人的同意,于1972年11月4日擅自将郑州市南学街67号院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7〕第60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你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的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7〕第60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你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及其主管部门均已撤销其债务由谁承担问题的电话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8〕粤法经行字第86号《关于被告及其主管部门均已撤销其债务由谁承担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被告及其主管部门均已撤销,其债务由谁承担的问题,情况很复杂。原则上
关于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回赎案件中的两个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法(民)发(1988)10号《关于处理房屋典当回赎案件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商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的同意,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处理有关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吴乱能否与养孙之间解除收养关系的请示的电话答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关于吴乱能否与养孙之间解除收养关系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吴乱与孙翠楼双方自愿,虽有过继单,协商达成收养协议,公开以母子相当并按过继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毕海滨诉济南仪表厂损害赔偿案的处理的电话答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为毕海滨诉济南仪表厂损害赔偿一案的处理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责任问题,我们认为济南仪表厂对施工现场的安全不够重视,措施不力,对造成毕海滨的损害应当负责任:
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今天,我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谈谈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大家知道,自从台湾当局放宽去台人员回大陆探亲的限制以来,去台人员和台胞回大陆探亲、旅游的越来越多,诉讼到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大鲲等人诉孙大成等人房产确权、继承一案的批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8)京高法字第76号《关于孙大鲲等人诉孙大成等人房产确权、继续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该案双方争执之14间房产确系孙大鹏、孙大玲、孙大钧、孙大秀、孙大明之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公检法司机关不得成立“讨债公司”的通知
最近,有的地方的公、检、法、司机关单独或者联合成立所谓“讨债公司”,以企业法人的形式,接受经济活动中债权人的委托,为债权人追索欠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第一,它违反了中心三令五申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别人代为起草而以个人名义发表的会议讲话作品其著作权(版权)应归个人所有的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8)沪高民他字第3号《关于金文明与罗竹风著作权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汉语大词典》主编罗竹风,在中国语言学会成立大会上关于介绍《
纪△治诉纪亚琴房屋继承纠纷案
案例原告:纪△治,女,64岁,住福建省厦门市开元路153号。委托代理人:薛来旺,47岁,原告之子,工人。委托代理人:李培凤,厦门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亚琴,女,57岁,住福建省厦门市厦禾巷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挖掘埋藏白银归属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8〕冀法定民字第1号关于刘士庚诉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村委会白银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你院报告称:双方争执的白银系刘土庚的祖父刘洛纯所埋。土改时,刘洛纯被定为地主,其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士庚诉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村委会白银纠纷一案的批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8)冀法民字第1号关于刘士庚诉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村委会白银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你院报告称:双方争执的白银系刘士庚的祖父刘洛纯所埋。土改时,刘洛纯被定为地主,其被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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