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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无权判决我国公民离婚案件的批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栾玉敏与李香斋离婚一案,你院今年3月10日(67)东法民字第51号函及烟台市人民法院的案卷已收悉。经审阅并与外交部联系,同意烟台市人民法院及你省外事办公室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即让栾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中、朝两国公民离婚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九六六年三月十八日到十九日,我院民事审判庭召集了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的同志,就处理中朝两国公民离婚案件,通过外交部门转送的审判文书内容、格式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公安部复关于国外来信要求提供各种证件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局、外事处:上海外事处(65)沪会外一字第154号函悉。关于对国外来信要求提供各种证实的处理问题,我们意见如下:一、外国政府部门或政府官员自境外来函,要求我为属该国国籍的外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蒙籍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5)豫法字第116号请示已收阅。关于我国公民郭国选与蒙籍配偶苏和离婚的问题,我们意见,应按照1964年3月19日内务部“关于如何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的批复”,征询女方意见后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文件上不得写香港“殖民地”字样的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外交部领事司(65)领一发字第913号函略称:陈琼赞和陈梦华的英文本公证文件上有香港“殖民地”字样,考虑当前国际局势,应当将“殖民地”字样删去,方可以办理认证。为此,现将陈琼赞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种人员的离婚和其他民事案件管辖等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4)京高法秘字第3号请求已收阅。现在答复如下:一、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的配偶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我们认为,为了便于对案件的调查审理,可以按照我院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节录)
    安徽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64〕民信字第468号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64〕豫法字第70号请示报告均已收阅。现答复如下:(一)略(二)关于居住大陆的配偶一方要求与居住香港、台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县一级主要负责干部的民事案件和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64〕民信字第468号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64〕豫法字第70号请示报告均已收阅。现答复如下:(一)我院1963年8月28日“关于民事审判工作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收养子女公证问题的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5)新法办字第25号函悉。关于收养子女的公证问题,没有统一规定,多数地区不办理公证,由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少数地方给予公证。请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如认为坚持要求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售在香港的房屋可否使用英文委托书问题的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省(65)浙法行字第543号请示“关于杭州市王序旭申请办理委托香港交通银行樊兆珑全权代理出售香港房屋的公证文件,是否可以使用英文本委托书”问题。并附来北京市公证处为吴和生办理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代诉人范围和处理代诉案件征求军人意见的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64年11月30日法办邵字第118号关于处理代诉的破坏军人婚姻的案件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关于代诉人范围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代诉人的范围应限于军人的父母、兄弟、姊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西藏地区涉外公证事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批复
    西藏分院:(64)藏法办字第66号请示收到。关于在西藏地区办理涉外公证手续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公民申请办理出生、死亡、亲属关系等等涉外证实文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报送你院审批。*** 国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往香港使用的领取劳工赔偿费的证件不须认证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4)粤法行字第177号请示收到。关于办理在香港领取劳工赔偿费的证件问题,经与外交部领事司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证件由你院审查后,不经我外交部和英国驻华代办处认证,直接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革命分子的子女要求与父母脱离亲属关系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一九六四年十一月十日(64)民函字第46号函悉。反革命分子的子女要求与父母脱离亲属关系是一个很复杂的政治问题。有些人是政治上的真正进步,要求从思想上与反革命父母划清政治界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需要经过多长时间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才可重新起诉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64年9月25日(64)民字第44号,关于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需要经过多长时间,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重新起诉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一、经过终审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流妇女重婚案件和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吉林、湖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们关于外流妇女重婚案件和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现对这类案件的几种具体情况的管辖问题,分别规定如下:一、对于外流妇女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女方回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判处原配夫妻离婚同时对非法婚姻关系在法律文书上如何表述问题的电话答复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64年8月17日(64)黑法民字第91号《关于处理重婚案件在法律文书上对非法的婚姻关系应如何表示的请示》收悉。我院认为,你省审理重婚案件判处原配夫妻离婚的同时,对非法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家庭成份的申诉案件应由社教工作团或人民委员会处理的函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月17日〔64〕法秘字第34号《关于不服家庭成份的申诉案件是否由法院处理的请示》收悉。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重划阶级成份的工作是在党委领导下由社教工作团主持进行的,对这类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审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又提出离婚需经多长时间才能作为新案受理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64年8月22日〔64〕豫法字第69号请示收悉。关于我院1956年12月1日法研字第12182号批复中所说:“上诉审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定时期后,当事人一方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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