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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遗产中文物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
1982.03.11
【实施日期】
1982.03.11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时 效 性】
有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8月31日(81)京高法字第96号“关于钟仁正遗产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关于继续权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法律规定,钟仁正五弟钟敬宽应有继续权。钟仁正遗产中的文物处理问题,应依靠当地党委和群众,动员钟敬宽将重要的历史文物和资料捐献给国家,国家给予钟敬宽一定的物质报酬和精神鼓励。如钟敬宽不愿捐献,可参照中共中心〔1971〕12号文件精神和1978年8月24日中共中心批转上海市委《关于落实党对民族资产阶级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中的有关规定,判决由国家收购,价款列入遗产,由钟敬宽继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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