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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日本国询问有关继承的几个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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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1980.10.25 |
【实施日期】1980.10.25 |
| 【颁布单位】最高法院 |
【时 效 性】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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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一、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续遗产的权利”,不因国籍的不同而丧失。
二、我国保护合法的遗嘱继续。被继续人可以用遗嘱将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指定由法定继续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续;也可以将遗产遗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其他人。但遗嘱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不能取消和减少未成年的、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有困难的法定继续人的继续份额。对依靠遗嘱人生活的人,应酌情留一部分遗产加以照顾。
三、目前我国处理涉外继续案件,一般是在平等互惠的原则下,按被继续人所属国的法律办理。
四、继续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为:被继续人的配偶、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父母(包括养父母)。第二顺序为:被继续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 没有第一顺序继续人或者第一顺序继续人全部放弃和丧失继续权的时候,第二顺序继续人才能继续。 被继续人的子女先于被继续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时候,被继续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续。 对被继续人长期尽了抚养义务的疏亲属或其他人,亦可酌情准予继续或给予照顾。
五、关于继续的时效问题,目前我国处理涉外继续案件,一般是在继续人知道继续开始后的六个月以内,继续人有承认和放弃继续的权利。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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