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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颁布日期】
1957.12.26
【实施日期】
1957.12.26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时 效 性】
有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0月23日法民字第136号请示收悉。所询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发生争执应如何解决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洽商后,同意你院所提意见。
此复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法民字第13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在我院召开民事专业会议时,有的法院提出: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双方对婚生子女抚养发生争执,应如何解决的问题。
我们意见:对这样案件,应该尽量采取调解办法解决,如调解不成,可本着贯彻少数民族政策和保障子女的利益出发,进行处理。对哺乳期的子女,一般地可暂判归汉族女方抚养,但对回族男方须加强说服教育;对哺乳期后的子女,除显然对子女不利者外,一般地应判归回族男方抚养。这个意见,是否合适,特报请你院审核批示。
1957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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