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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私商所欠之公款或私人债务及当事人之罚没款可否以公债抵偿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
1955.01.27
【实施日期】
1955.01.27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时 效 性】
有效
广西省人民法院:
12月17日司法部转来你院12月1日省调字第156号请示悉。关于破产私商所欠之公款或私人债务以及法院判处之罚没款可否以公债抵偿问题,按财政部(55)财公金字第1号函和办法第一项第一款处理。
附:广西省人民法院关于私商破产及罚没款可否以建设公债抵偿的请示 省调字第156号
中心人民政府司法部:
接我省梧州市人民法院本年11月6日梧法经保字第123号呈请示:“(一)私商破产,拖欠有公款或私人债款,别无其他财产,仅存有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私商愿意以公债抵偿,国营企业或私人亦同意收领。(二)依法没收的罚没款如贩卖烟毒款,当事人无现款亦无其他财产,仅存有胜利公债,可否抵偿”。我们认为如经调查属实确无其他财产足以抵偿者,可以将公债抵偿。这样,是否妥当,请速核示。
1954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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