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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可否抵缴税款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
1954.12.03
【实施日期】
1954.12.03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时 效 性】
有效
天津市人民法院:
1954年11月15日(54)法办字第615号请示收悉。关于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可否抵缴税款问题,我们曾与财政部联系。破产工商户的现有财产如实不足以抵缴税款时,经法院判决后,可以抵缴税款。
此复
附:天津市人民法院关于“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可否抵缴税款的请示 (54)法办字第6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兹接本院所属五区法院(54)五审(二)字第1154号请示称:“本院受理私营益林氏制药厂破产案件,该厂现有资产已不足缴纳欠税,但该厂现有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券1千万元,是否可以抵缴税款。”对此,我院亦不够明确,究应如何处理,请予指示。
1954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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