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继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
|
 |
| |
| 【颁布日期】1953.07.25 |
【实施日期】1953.07.25 |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时 效 性】有效 |
|
一、向各有关机关发出的意见原文 本院接到各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询问有关继续问题的来件很多,问题涉及的范围很广,都有具体案件或其他问题等待处理,不能不予指复,因此将继续中常易发生的问题,综合分析研究,经具体讨论后,决定目前处理具体案件的意见。以后遇有这类问题,即按此意见答复。答复时均说明:关于继续问题,中心有关机关尚在研究中,这项意见只能作为法院处理具体案件时内部参考之用。兹将上述意见开列于后: (一)关于继续人的顺序问题: 第一顺序的继续人为被继续人的配偶、子女(养子女同)及无生活条件的父母(养父母同)或祖父母。子女有先于被继续人死亡者,应由其子女代位继续。此外,向受被继续人扶养,而无劳动能力或其他生活条件的亲属或非亲属亦有酌分遗产的权利。 第二顺序的继续人为被继续人之有生活条件的父母或祖父母。 第三顺序的继续人为被继续人的兄弟姊妹。但兄弟姊妹对于被继续人生前关系恶劣,已无兄弟姊妹之关系可言者,应不承认其有继续权。 (二)同一顺序继续人间的应得继续份额,一般以平均为原则,但得斟酌具体情况,如各继续人对遗产贡献之有无及多少,生活状况及有利于团结互助、发展生产等条件,而有所增减。 (三)遗产如无继续人,又无合法遗嘱时,应归国有。
二、接到司法部和法委会复函后修正的意见 第一段说明同前 (一)关于继续人的顺序问题,(1)被继续人的子女(养子女同)、配偶及无生活条件的父母(养父母同)或祖父母为遗产的继续人。如被继续人的子女有先于被继续人死亡者,其应继份额由其子女代位继续。此外,凡无劳动能力或其他生活条件的亲属或非亲属,已由被继续人于其死亡前扶养一年以上者,亦有酌分一部份遗产的权利。(2)如无上列的继续人,或继续人不承认继续时,则被继续人是有生活条件的父母为继续人。(3)如无父母时,则被继续人的兄弟姊妹为继续人。 (二)关于同一顺序继续人的应继分额,一般以由继续人平均分配为原则,但得斟酌生活情况等具体条件如各继续人的生活状况对遗产贡献之有无和多少,及有利于团结互助,发展生产等条件,而酌予增减。 处理遗产问题时,如遗产性质在经济上不易分割者(如工厂、作坊等)应注重勿使发展生产受到影响。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