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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代位继承问题的批复
【颁布日期】
1951.06.15
【实施日期】
1951.06.15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时 效 性】
有效
河北省人民法院:
1950年4月25日法行字第20号呈请解答代位继续问题,我们商询法制委员会研究提意见后,该会未有确定的答复。兹接1951年5月4日行字第8号报告并抄附前呈一件,要求对这类问题迅作答复。兹将我们的意见分述:
(一)丈夫死后,其妻要求代位继续的问题:我们认为夫妻间有互相继续遗产的权利,但相互间不应有代位继续的问题存在,也就是丈夫死后,妻不应代夫继续翁婆的遗产,同样的,妻死后,夫不应代妻继续岳父母的遗产。据来文所称:“丈夫死后其妻因与婆母不睦,分居度日,其婆母由其他子女供养,至婆母死后,其分居已久之儿妇,又要求代夫继续遗产”,我们认为这个儿媳如有子女可以代父继续遗产,但其本人不能代夫继续遗产。假如丈夫生前已继续其父(即儿媳的翁)的遗产,而在生前和死后一直没有就大家庭财产中分割出来,则儿媳已经继续了丈夫所已继续的那一部份,当然现在仍可主张分割。但这并不是一个代位继续的问题。
(二)关于寡妇要求代夫继续丈夫胞兄遗产的问题,我们认为单就代位继续一点来说,弟媳是没有代夫继续其兄遗产之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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