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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西华县艾岗粮管所申请执行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政府、西平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一案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
【颁布日期】
1993.03.09
【实施日期】
1993.03.09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时 效 性】
有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执行西平县人民政府财产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治理的通知》和财政部有关预算外资金治理的文件规定,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治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应主要用于社会公益,由地方财政部门统一治理,专项安排,专项使用。法院根据生效的判决依法执行时,不能划拨该项资金,应划拨县政府机关的预算外资金。至于本案西平县人民政府是否应当与西平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也应慎重研究,请再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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