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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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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1992.09.19 |
【实施日期】1992.09.19 |
| 【颁布单位】司法部;最高人民;外交部 |
【时 效 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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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及时、有交和地依照《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下称《公约》)向在《公约》成员国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和执行成员国提出的送达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和司法部外发〔1992〕8号《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下称《通知》),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司法部收到国外的请求书后,对于有中文译本的文书,应于5日内转给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用英文或法文写成,或者附有英文或法文译本的文书,应于7日内转给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不符合《公约》规定的文书,司法部将予以退回或要求请求方补充、修正材料。
二、最高人民法院应于5日内将文书转给送达执行地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收文后,应于3日内转有关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收文后,应于10日内完成送达,并将送达回证尽快交最高人民法院转司法部。
三、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四、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五、司法部接到送达回证后,按《公约》的要求填写证实书、并将其转回国外请求方。
六、司法部在转递国外文书时,应说明收到请求书的日期、被送达的文书是否附有中文译本、出庭日期是否已过等情况。
七、我国法院需要向在公约成员国居住的该国公民、第三国公民、无国籍人送达文书时,应将文书及相应文字的译本各一式3份(无需致外国法院的送达委托书及空白送达回证)按《通知》规定的途径送最高人民法院转司法部。译文应由译者签名或翻译单位盖章证实无误。
八、司法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转来向国外送达的文书后,应按《公约》附录中的格式制作请求书、被送达文书概要和空白证实书,与文书一并送交被请求国的中心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将文书通过我国驻该国使馆转交该国指定的机关。
九、我国法院假如需要通过我驻公约成员国的使领馆同居住在该国的中国公民送达文书,应将被送达的文书、致使领馆的送达委托书及空白送达回证按《通知》规定的途径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径送或经司法部转送我驻该国使领馆送达当事人。
十、司法部将国内文书转往公约成员国员央机关两个半月后,假如未收到证实书,将发函催办;请求法院假如直接收到国外寄回的证实书,应尽书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告知司法部。
十一、本办法中的“文书”兼指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
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注: (1)截至1992年9月,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协定)中答应被送达文书附第三种文字译本的情况:-----------------------
国家名称 | 第三语种 |国家名称|第三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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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生效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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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 |英文 |蒙古 |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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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签署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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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 |英文、法文 |俄罗斯 |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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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班牙 |英文、法文 |罗马尼亚|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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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草签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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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 |英文 |古巴 |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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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 |英文 |保加利亚|英文
----------------------- (2)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香港地区。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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