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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及司法指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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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邮电部邮政总局关于法院继续使用邮件回执业务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1.07.11
【实施日期】
1991.07.11
【颁布单位】
最高法院办公厅
【时 效 性】
有效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邮电部邮政总局1990年11月30日《关于法院继续使用邮件回执业务的通知》(邮政〔1990〕211号)转发给你们,请照此办理。
附:邮电部邮政总局关于法院继续使用邮件回执业务的通知 邮政〔199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治理局:
取消邮件回执业务后,给法院审判文书的寄送带来一些问题。为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经研究决定,自1991年1月1日起,对各级人民法院按挂号信函邮寄的诉讼文书可以继续使用邮件回执业务,其收寄和传递处理手续仍按《国内邮件处理规划》的有关规定办理。附回执邮件资费标准:除按国内邮件资费标准收取相关邮件挂号信函资费外,每件另加收回执费0.50元(如每件20克以内附回执的挂号信函应收取1.00元)。如要求将回执航空寄退的,每件回执还应加收航空费0.50元。
请即通知所属各局届时按照执行。
1990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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