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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处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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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1990.11.03 |
【实施日期】1990.11.03 |
| 【颁布单位】最高法 |
【时 效 性】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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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经请字第1号《关于无效经济合同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确认并处理后,当事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具有确认权。但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如当事人就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990年11月3日 *** E法网律师在线,提供数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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