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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二两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应如何予以纠正的批复
【颁布日期】
1985.10.28
【实施日期】
1985.10.28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时 效 性】
失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民〔85〕字第43号关于一、二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如何予以纠正的请示收悉。本院经研究认为,经一、二两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和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可由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自行再审,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不当。决定再审的裁定,无须撤销原裁定。经再审后,确定撤销原裁定的,即应在新的裁定主文中明确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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